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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出台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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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21 8:54:46 来源:现代金报

食品安全工作关系到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记者昨天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省政府日前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以切实推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形成整体合力,逐步建立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承担起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

据悉,浙江目前已经在全省建起了县、乡、村三级的食品安全监督网,建立了3万多个村级监督点,聘请监督员4万多名。

“一把手”不作为将受罚

省政府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食品安全负总责。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同时,各级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卫生、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如整顿规范食品市场秩序,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等。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实施情况每年年底前汇报

责任分清了,实施的效果如何,每年都要汇报。省政府规定,各市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办公室应结合每年春节前的食品安全综合检查,视情况对各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省政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内容等。

七种情形坚决追究不放过

省政府强调,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要依照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扩大的;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问题,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阻碍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以及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的同时,还要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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